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新规要点梳理
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版权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细化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国家版权局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网络文学版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专访,就《通知》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明确网络服务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发展迅猛,网络文学创作者、原创作品和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庞大。但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问题仍很严重,给产业良性发展造成很大冲击。
今年以来,国家版权局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呼声,将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列为“剑网”行动重点任务,集中力量进行严厉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管理,国家版权局起草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11月14日印发。
记者:《通知》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负责人:《通知》按照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在传播文学作品中的特点、功能和作用,主要规范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如起点中文网、掌阅书城等;另一类是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如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通知》针对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明确了各自应当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通知》的第3条、第4条主要规范的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规定其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文学作品。《通知》第5条至第10条规范的是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因其不直接提供网络文学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通知》规定了与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不同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侵权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网络服务商须建立健全“四项机制”
记者:《通知》对网络服务商规定了哪些具体法律义务?
负责人:《通知》要求网络服务商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好法律义务,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侵权处理机制、版权投诉机制、通知删除机制和上传审核机制。
侵权处理机制是指《通知》第2条,无论是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还是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都要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加强内部版权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最基本的义务。
版权投诉机制是指《通知》第4条,要求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通知删除机制是指《通知》第6条,要求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服务平台显著位置载明投诉方式,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
上传审核机制是指《通知》第8条,要求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履行好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行为。
四项工作机制实现了版权投诉处理有入口有出口,有投诉有应对,有审核有删除,从而确保在制度建设层面覆盖网络文学作品传播的全流程,在实际操作层面确保处理侵权纠纷有途径无死角。
建立网络文学作品“黑白名单”制度
记者:《通知》在保护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负责人:《通知》重申了著作权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主体责任和注意义务,强化了版权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就解决当前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工作遇到的瓶颈问题,《通知》提出了三项创新举措:
一是针对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要求其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
二是规定提供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一些直接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的管理,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责成相关贴吧、论坛的吧主、版主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
三是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一方面,将那些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纳入“黑名单”,解决“只管乖孩子,不管坏孩子”的瓶颈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布重点监管作品“白名单”,明确热门文学作品的授权链条,解决版权纠纷中的“明知”“应知”问题。国家版权局希望在加大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打击力度的同时,通过尝试推行“黑白名单”制度为突破口,最终建立健全网络文学版权使用传播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