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到空间,从技能到劳务,从资金到产能,共享经济在过去十年间风靡全球。与此同时,“共享”概念也逐渐浸入演艺经纪行业。

2018年的《创造101》选手孟美岐、紫宁等人“集体出走”纠纷,让我们了解到,节目中得票数最高的11名女孩在通过节目出道并组成火箭少女101后,最终是由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操盘运营,也就是说周天娱乐拥有火箭少女101女团成团后两年期的独家、全权代表女团全部11人在全球地区安排其演艺事业工作和活动的权利。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是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腾讯视频总编辑王娟。无独有偶,另一男团养成类节目《偶像练习生》的节目制片人姜滨,在相关采访中曾透露,爱奇艺作为节目的平台方,将会和金牌经纪人葛福鸿共同成立一家新经纪公司,负责9人男团为期18个月的包装运营,共享这9人的演艺经纪约。

上面这两种经纪运营模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享”经纪约。知名经纪人纪翔曾说,这是一个彼此成就的时代,也是一个共享的时代。

一、什么是共享经纪约?

在我国,共享经纪约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商业模式,简单说就是以艺人为中心,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之间达成的关于艺人演艺经纪代理权如何共同行使、如何创收的合作模式。究其根本,共享经纪也是艺人、原经纪公司、新经纪公司在文娱行业的激荡变革中相互博弈的结果。所谓“共享经纪约”,其实就是艺人经纪公司与第三方主体(目前而言,以节目平台方下设子公司较为常见)约定,由该第三方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常见为18个月)享有并对外统一行使艺人演艺经纪代理权。

二、为何要共享演艺经纪?

我们知道,艺人经纪公司往往是依托自身资源和专业管理经验,为演艺人员提供涵盖演艺生涯规划、形象塑造、专业培训、宣传推广、洽谈安排演艺和商务机会、法律事务代理和行政顾问在内的全方位的经纪服务业务。但是随着艺人话语权不断加强、演艺市场不断细分,单一经纪公司已经慢慢变得无法满足艺人发展需求,于是共享经纪约逐渐成为一种新的选择。

1、艺人个性化与专业化诉求不断加强,传统经纪公司逐渐无法满足艺人发展需求。

就我国目前文娱经纪市场的整体发展状况而言,全约无疑是每一家经纪公司的首选——艺人相关的全部事项都由经纪公司掌管。退一步讲,只有在建立全约这个大前提下,经纪公司才有可能愿意倾其所有去打造一个艺人。全约对于经纪公司而言是一种权利,但更是一种保障。

与此同时,近几年,我国司法判例将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综合性合同之后,艺人单方解约不再那么容易。在蒋劲夫与唐人影视解约案的判决中,法院对于演艺经纪合同的定性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涉案《经理人合约》系唐人影视公司与蒋劲夫所签订的关于发展蒋劲夫未来演艺事业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此类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代理或行纪性质,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仍应适用《合同法》九十四条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但是这些年随着“明星IP”概念的不断深化,核心艺人逐渐掌握话语权,艺人议价能力不断提升,艺人经纪业进入转型期。传统保姆型经纪人越来越无法满足艺人个性化和专业化发展的需求。艺人流失仍然时有发生,而大部分艺人出走的原因都是经纪公司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撑。的确,我国艺人经纪行业技能缺失始终是当前整个艺人经纪市场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艺人经纪行业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缺乏专业统一的技能培训,这一系列的问题在互联网造星时代不断被放大。与此同时,艺人成长周期越来越短,如何跟着艺人成长速度,以多元化方式实现造血变现等诸多市场问题,成为很多老牌经纪公司、中小型经纪公司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2、新生代经纪公司的演出机会多样化且市场体量大,但其艺人资源却不能与之匹配。

目前我们了解到的参与经纪共享的第三方公司,绝大部分都是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以互联网平台为例,腾讯、爱奇艺基本垄断目前国内网络综艺市场。2018年,新播国产网综数量为162部,除了资金、制作团队,其带来的另一市场缺口便是“艺人”。以《偶像练习生》为例,节目方从国内外87家经纪公司、1908名练习生中选拔出了100位最终参加节目录制,另一热门节目《创造101》的录制选手人数则在101人。对于诸如此类的选秀类综艺节目而言,平台方在节目制作宣发端投入了巨资,势必希望通过后续的经纪运作谋求进一步的价值回报。

原经纪公司面临发展困局、第三方经纪公司(即新生代经纪公司)具备消化和运作渠道,所以实现艺人的共同培养、资源共用终将成为一种趋势,打造多领域合作开放的行业新生态势在必行。

三、市场上的共享经纪模式有哪些?

就共享经纪模式分类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下面我们主要根据实践经验,就演艺经纪市场正在进行的共享经纪模式作简单区分与介绍。

1、共享时间:即原经纪公司将其在享有的某一时间段内的部分或全部经纪权利让渡给新经纪公司,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以《创造101》为例,海南周天娱乐在其声明函中明确载明,周天娱乐拥有火箭少女101女团成团后两年内独家、全权代表女团全部11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安排演艺事业工作和活动的权利。

2、共享地域:即原经纪公司将其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经纪权利让渡给新经纪公司,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例如张靓颖的唱片约,其一度把自己海外唱片约签给了环球,而国内唱片约仍留在自己手里。

3、共享内容:即原经纪公司将其在某一细分领域的部分或全部经纪权利让渡给新经纪公司,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比如只约定唱片的制作发行,就是“唱片约”,只约定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就是“影视约”,以此类推,还可以“广告约”,“综艺约”……等等。每个分约里,甚至还可以再细分,比如唱片可以分为“制作约”和“发行约”。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讨论的 “共享经纪”不包含单纯的“分约”。如果某个艺人将其演艺事业中的电影、电视剧、广告、演出活动、商演、拍照或模特儿等各项事务分别委托不同的经纪公司代理,对于这类以艺人为中心的“分约”,并不构成我们讨论的“共享”。我们在此讨论的共享经纪约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只不过其共同指向的对象是艺人。

四、共享经纪的难点和痛点

腾讯和乐华的冲突事件提醒大家,经纪共享绝非仅仅是一个皆大欢喜、一帆风顺的事。原经纪公司、新经纪公司之间利益的博弈始终会纠缠其中。根据当年《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及艺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关于海南周天<创造101>项目的联合声明》显示,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和三位女团成员顶着违约风险决然出走的主要原因在于合作过程中超负荷的不合理工作。在我们看来,这主要也是原经纪公司和新经纪公司在艺人的档期协调上出现了问题。实际上,在共享经纪过程中,除了档期协调,各方权利边界、财务公开、宣传投入、签约时间等都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1、共享经纪的前提是明确拟共享资源的范畴与经纪权利的边界。

建立共享经纪合作模式的第一步就是要根据新经纪公司的资源优势,结合双方需求,明确拟共享的资源范畴与经纪权利的边界。如果新经纪公司是以内容制作为核心的制片公司,那么双方共享的领域主要应当集中于演出。结合目前市场的细分程度,演出还可以明确为仅限于出演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等。当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为新经纪公司而言,若其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或强势地位 ,其一般都会根据自身长远的发展需求,要求共享经纪打包权,即共享包括演出、代言、唱片甚至是衍生品开发等全部内容在内的经纪代理权。

2、设置艺人档期安排机制,保持对外步调一致。

艺人经纪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同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公司安排其演艺活动可能带来的问题,就是档期冲突。所以在共享经纪约下,新经纪公司与原经纪公司基于不同的合作背景、资源优势等情况,对于艺人档期安排规则的设置也不尽相同。在新经纪公司掌握话语权的情况下,必然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或一定的内容领域内由新经纪公司独家行使艺人的经纪权,独家管理、运营艺人的相关演艺事业活动;原经纪公司在共享期间或范围内暂停行使经纪权,至少对外签约的权利应当由新经纪公司统一对外行使。当然,原经纪公司仍然可以安排、接洽艺人演艺事务,只是需要第一时间向新经纪公司报备并由新经纪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约等。

为平衡双方利益,新经纪公司与原经纪公司之间可以根据资源来源渠道分别设置收益分配比例。

3、新经纪公司必须建立财务披露制度,保证原经纪公司财务知情权。

共享经纪期间,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之间的结算周期、结算流程以及相关税务问题必须予以明确。尤其是艺人收入的支付路径、税费扣缴等问题必须引起重视。虽然共享期间,艺人的对外经纪权主体一般是新经纪公司,但是目前一般的操作模式是原经纪公司的应得分成中包含了艺人收入,新经纪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收益分成之后,由原经纪公司按照其原经纪合同约定比例向艺人支付收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艺人收入所涉税费代购代缴义务也就在其原经纪公司。

4、宣传推广有助于提升艺人价值,但应统一口径、实时协调。

共享经纪约的出现终究是为了集原经纪公司和新经纪公司之合力共同打造艺人,以实现艺人的演艺价值。艺人的品牌、口碑、流量并不是从天而降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不断的进行宣传、包装、推广,因此,在共享经纪约期间内,对于艺人的宣传推广的口径、费用的承担等往往也是横亘于艺人、原经纪公司、新经纪公司之间一个现实而又常常在合约中被笼统处理的问题 ,经纪共享是有期限和范围的,因此对于共享模式的架构、利益的分配理应综合考虑宣传推广的投入。

5、把握共享经纪约的签署时间,有效降低共享成本。

艺人、原经纪公司、新经纪公司,只要有一方占绝对话语权,那么共享经纪就不可能往后推动。以《偶像练习生》、《创造101》等选秀类综艺节目为例,2018年至今网综产业链的上中游环节不断趋向健康,下游变现渠道更为多元,头部平台的变现能力不断变强。因此,未来各大经纪公司与互联网寡头平台共享艺人经纪约将是主流趋势。

业内也有律师在探讨综艺节目选手何时签署共享经纪约的问题,节目录制前签、节目录制中签还是节目录制结束以后再签?客观上而言,在共享经纪概念刚出来时,由于经验不足,确实存在过节目录制中或者节目录制结束以后,再找艺人、艺人原经纪公司洽谈共享经纪约的案例。结果可想而知,节目录制即将接近尾声,作为平台放而言此时已经丧失了谈判优势和谈判地位。我们的建议是在艺人参加节目录制前,就需要开展共享经纪的具体谈判,直至签订共享经纪合约。除非原经纪公司有较强议价能力,否则在未签订共享经纪合约之前,艺人不得参与节目录制。

就目前而言,共享经纪约是演艺经纪业务多元化拓展的必然选择和结果。但作为一种新生商业模式,其是否能真正满足原经纪公司、艺人以及新经纪公司的发展需求,能否实现该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均有待市场的层层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