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网络视听大会有这样一场分论坛:“构建新秩序新机制——短视频版权保护论坛”。在论坛的圆桌对话环节,腾讯、字节跳动、梨视频等几家长短视频平台/内容方的法务负责人共同探讨了短视频版权问题的诸多争议。
在圆桌对话中,记者发现了几个高频词汇,例如合理使用、适当引用等,就像菜谱上的“适量”字样,制造了理解的迷雾。
去年因《延禧攻略》被今日头条拆分成若干短视频盗播一事,爱奇艺一纸诉状将字节跳动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24日,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如今一个月过去,庭审结果尚未宣判。
牵涉一部爆款剧、两个强势平台,此案热度自然不低;另一方面,从短视频版权问题角度看,《延禧攻略》一案也反映了行业内的一些困惑。
通过北京海淀法院微博的庭审直播,记者了解到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这些焦点反映出,目前在短视频维权事件中,仍然存在责任难以认定、维权成本高、赔偿标准缺失等问题。而在法庭之外,竟还出现了大量可能构成侵权、但被侵权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与侵权方“宾主尽欢”的情况。
例如很多影视剧官方微博都会转发优秀的饭制MV,还有短视频平台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他们分发长视频平台的影视综片段是一种资源置换——短视频平台需要内容,长视频平台需要引流。
法庭之上争议重重,法庭之外乱象丛生。到底什么样的短视频被保护版权,什么样的短视频构成侵权,而平台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什么样的短视频被保护版权?
关键词:独创性
在什么情况下,短视频的版权得到保护?这要分成两种情况来讨论,一是完全原创的短视频被复制传播,是否属于被侵权;二是对其他视频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立的著作权。
视频内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它属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而“作品”的标准是独创性。但是,日常语境下的原创(独立完成)与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并不等同,这也就导致了“即便是我自己拍的视频也未必具有可版权性”的窘境。
在圆桌对话中,字节跳动法务部法务总监邰江丽举了一个例子:“视频里有一个女孩说今天天气很好,今天我上了一个出租车——这是一个简单的陈述。如果这个女孩换成欧阳娜娜,欧阳娜娜有剧本,还有摄影,还有时间、地点、情节、灯光布光技术、化妆,欧阳娜娜构成作品的概率就很大,但这个路人随意的自拍可能构成作品的概率就比较低。”
不过,路人女孩与欧阳娜娜的对比未免有些极端。在更多的情况下,“路人女孩”的视频并非完全没有设计,抖音等软件也降低了视频制作的门槛,即便是普通人随手拍的视频,也基本上有简单的运镜、剪辑以及配乐。
独创性标准的主观性,为判定这类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设置了障碍。不过这些视频被复制、传播、抄袭的可能性相对低,普通用户也往往没有精力大张旗鼓地维权,因此影响没有那么大。
另一种情况是,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能够称之为作品,也要通过“独创性”来衡量。这类视频主要包括“三分钟带你看完XX电影”、根据影视剧素材重新剪辑的剧情短片和音乐MV、游戏录屏解说、影视综的反应视频等。
其中,“三分钟带你看完XX电影”以及剧情类游戏的解说更难被认定为作品,因为它们可能会沦为对原作的复述,而没有个性化的表达。
不过,即便是被认定为作品,只要没有得到原作的授权,二次演绎和创作的短视频也不能得到版权保护。
曾任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审判长的宋旭东表示,“二次演绎、二次创作可以产生新的作品,但前提是不能侵权。如果说本身你的权益来源就不合法,你的创作行为是侵害了著作权的,是不可产生合法的权益的。”
在现实操作上,这似乎避免了判定二次创作视频可版权性的麻烦——毕竟,大多数时候,网友们都未曾得到影视剧、游戏的官方授权。
什么样的短视频算是侵权?
关键词:可替代性和「合理」使用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字节跳动曾经提出一个观点,即今日头条用户上传的《延禧攻略》视频都在五分钟以内,对于爱奇艺的长视频不具有可替代性,以此来证明“长拆短”对爱奇艺的损害是有限的。
可替代性也是短视频版权问题中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尽管字节跳动提出“可替代性”并不能否定用户短视频的侵权事实,只是希望降低赔偿金额,但论及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可替代性就是判定是否侵权的分野。
网友熟悉的谷阿莫等电影解说类视频往往存在着类似的侵权嫌疑。原本根据《著作权法》,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标注作品名称和作者,并不需要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但涉及到“可替代性”,这类短视频就可能从合法的影评变成侵权的二次创作。
宋旭东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你去介绍也好、去描述也好,但是你不能替代。如果说你的这种介绍描述行为,把人家原来的作品传播给替代了,我只看你这个就可以了、满足了对作品的美感欣赏,那就产生了一个替代作用,这是一个侵权的行为。”
所谓的适当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要看短视频对原作品的引用篇幅、引用目的以及是否使用了原作的核心内容。
这其中的每一点,都是界限模糊的——篇幅的计算是否只指向时长?自主配音和配乐的短视频是否在客观上减少了引用篇幅?谁来判断原作的核心内容具体指哪一部分?
另一方面,解说类短视频到底是妨碍了原作品的传播、还是帮助原作品扩大了传播,也是一个无法严密计算和证明的问题。即便是讲解了完整的剧情、截取了原作品毫无争议最核心的内容,难道在用户心中,解说类短视频真的可以替代影视剧吗?
平台到底算不算帮凶?
关键词:避风港原则or红旗原则
在《延禧攻略》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字节跳动就曾提出,侵权短视频由用户上传,今日头条只提供平台服务,不存在直接提供侵权内容的行为,并且已经积极删除处理。
这是短视频平台常常用于抗辩的“避风港”原则: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在现实中,往往是“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
对于短视频平台喜闻乐见的“避风港”原则,内容版权方持不同态度。
梨视频副总裁游晓丽认为,现在的短视频平台大多使用兴趣推荐、瀑布流的模式,内容生产者得到平台扶持,因此平台并非一个中立客观的第三方平台,不应该被“避风港”原则所庇护。
这种观点在《延禧攻略》一案原告爱奇艺的法庭辩论中也有体现。爱奇艺方面认为,今日头条不仅存储内容,还会进行内容分发并且依靠内容传播盈利,因此应该负责更高的内容审查义务。
上传侵权短视频的普通用户数量庞大,导致针对具体用户的维权成本高。因此,为了追究短视频所在平台方责任,内容版权方更倾向于使用“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
在具体实践中,这同样存在着模糊地带:到底什么样的侵权事实称得上是显而易见?爱奇艺认为《延禧攻略》热播期间,剧集片段在今日头条上播放量极高,足以引起平台注意;今日头条则认为自己不可能实时掌握每部剧的开播情况,《延禧攻略》相关视频的热度上升也有一定过程,因此并不是“明知”侵权。
不仅什么时候实行避风港原则、什么时候实行红旗原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就连避风港原则的实行,也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例如,被通知侵权后,平台在多长时间内下架才能合理免责呢?
腾讯高级法律顾问、法务经理杨阳表示,腾讯旗下单独一个平台每天就能够收到大概1300多封投诉链接,还只是平时的数据,不包括重大片子上映的情况。对于普通投诉链接,只能尽量在5天内解决,节假日还可能加长处理时间————尽管从短视频的传播规律来讲,播放高峰一般就在48小时之内,5天后处理完毕似乎为时已晚。
独创性如何界定、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适用范围分别是什么……短视频版权存在种种模糊地带,一方面似乎造成了乱象,但另一方面,也是行业共同摸索的必经之路。
艺术创作领域本就难以设立统一标准,在相关案例不足、缺乏设立统一标准的经验基础之前,法律的模糊地带恰恰就是各方探讨交流和个案寻求自己公道的空间。短视频版权呈现出一笔烂帐的局面,而这种“烂”或许会指向未来的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