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3700万的去向,一位70后导演和行业巨头杠上了。

5月2日上午,《英雄本色2018》导演丁晟在其个人微博上发长文质问影片宣发方光线传媒,要求对方出示2700多万宣发费用和1000万票补的支出明细。

《英雄本色2018》于今年1月18日上映,由丁晟执导,王凯、马天宇以及王大陆等主演,累计票房为6307万。

“作为导演,本不该趟这事,但是,对十几家投资方给我的信任我必有所交代。”丁晟在文中表示,称此前投资方曾要求光线提供2700多万宣发费以及1000万票补的花费明细和依据,但遭到了光线的回绝。

此次发文,丁晟要求光线传媒提供发布会、媒体宣传、路演等方面的具体宣传花费以及票补方面的各个明细,包括影片上映期间每天的补贴与活动截图、票补出票量等具体票补依据。

很快,光线方面也发表了声明回应丁,重点如下:

  • 《英雄本色2018》由北京文化与其联合发行,宣发成本在双方共同确认的情况下,由光线执行,宣发工作业已完成;

  • 光线没有权利和义务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宣发明细;

  • 影片品质是影响票房的根本因素,票房不好不能都让宣发背锅。

这一回应可以说相当强势。不过记者也注意到,光线所说的联合发行方北京文化,正是该片的主要出品方,另外出品方还包括耀莱影视、酷仔影视等。

这样看来,此次丁晟的声讨背后,很有可能背后是以北京文化为代表的出品方与光线传媒之间的矛盾。

截至发稿,北京文化以及光线传媒皆没有回应记者的疑问。

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影片尤其是大制作影片,宣发成本可以说一路走高,动辄过亿的宣发费已经不足为奇,宣发成本越发成为一个不可言说的行业潜规则。“宣发预算用不完,成为发行方的利润,这个是常见的情况。”有行业人士透露。

“2000多万的宣发费用虽然不算高,但业内的宣发一直都有猫腻,导演肯定心里清楚,宣发公司也不可能不要利润,所以导演为什么要把这个事情拉出来说,我其实不能完全理解,这次一定是双方出了什么问题。”有从事影片投资、制作的业内人士表示。

影片血本无归,投资方要求宣发费用明细

双方之间的问题很有可能是因为《英雄本色2018》不够理想的票房表现。

公开资料显示,该片的出品方包括北京文化、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耀莱影视以及酷仔文化传播等。

北京文化2016年6月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北京文化的两家子公司摩天轮、浙江星河在影片中的预计投资额分别为900万和250万。哪怕只算北京文化1150万元的出资和近4000万元的宣发成本,6000多万的票房显然也是血本无归。

根据丁晟的描述,2017年初影片杀青不久,光线主动要求承担宣发角色,他顶着众多压力将影片交给光线,但一年后的票房结果却不尽人意。

影片上映后,丁晟在与光线的三人面谈中表示,“花多少,请给个明细,没花完的,请退回来。”但对方随口回复的一句话让他印象深刻——“这种事,其他导演也就认了,丁导是个认真的人。”

那次见面后,投资方收到了一个表格,内容是,钱全花完了。随后投资方要求看到各条目备注里的花费明细和依据,但长达一个多月没有收到光线方面的回复。而丁晟以个人角度发给光线的微信,也被对方认为“你们的要求太过分了!”。

这样的回应让丁晟无言以对,只好采取微博发文的方式进行声讨,希望光线能够提供以下花费明细:

  • 2700多万宣发明细。包括每次发布会的具体费用、每家商务合作的合约、新媒体、传统媒体花费明细以及硬广投放合约、异业合作合约、路演花费明细。

  • 1000万票补明细。包括售卖期间每天的补贴与活动截图、售卖期间全国各影院每天的票补出票量以及所有票补款的交易订单、分影城的补贴数据。

从丁晟的行文内容来看,影片票房的不理想以及来自投资方的压力,显然是他公然声讨宣发方光线的重要原因。

律师:即使宣发成本为共同确认,光线依然负有举证责任

事件发生后,光线方面快速给出了态度较为强硬的回应。不仅表示当初的宣发费用是经过联合发行方北京文化确认的,还表示没有权利和义务向导演公开费用明细。

一些宣发人士称,发行公司的利润其实以代理费为主,代理费则跟票房挂钩。另外,有些公司会收取宣传服务费,无论是自己做还是外包给其他公司,这个费用本身是明码标价的,行情是几十万到两三百万不等,但也有些制片公司可能不认,要看当初合作双方如何约定。

至于宣发公司是否应该给出费用明细?答案是肯定的,但给不给或者是否会给得如丁晟要求的那么细致,具体到实际操作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一位知名宣发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们都会给出明细,因为我们经常跟外片打交道,其实给的会更加细致。”

但目前国内的宣发行业,可能更多的是不透明。“明细还是要公开一部分,一个预算额度要出炉,不可能完全没有明细,必须是发行方和制片方先期敲定之后才好去执行。但是,预算明细是一回事,实际执行可能是另一回事。宣发预算用不完,成为发行方的利润,这个是常见的情况。”

“这个属于你情我愿的事情。地道一点的就公开,这样对双方来说都比较透明。但是没有哪一条规矩说是必须要公开的。所以,双方在决定合作的时候,是否公开成本明细,就看事先如何约定。”

另一方面,光线所言没有权利和义务向导演披露,也有一定道理,一般情况下只有与宣发公司签合同的出品方才有权利要求给出明细。不过按照丁晟的说法,此前光线已经拒绝了出品方的相关诉求。

“事先是不是公开,的确是靠约定。但即便没有约定,如果出品方提起诉讼,宣发公司也应该就其已经履行的宣发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一张自己统计的表格,‘看,钱花完了’,是不行的,必须要进一步详细举证证明自己怎样尽到了宣发的合同义务。”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影视娱乐法与知识产权律师董文涛表示,“即使像光线所说,最初的宣发成本由双方共同确认,光线方面还是要对具体怎样执行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