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战狼2》涉及纠纷的爆发,影视作品改编权权利瑕疵的风险防控问题也开始受重视

在电影《战狼2》上映之前,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战狼》出品方之一),以侵犯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登峰公司赔偿1000万元,并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随着《战狼2》的火热上映以及《战狼2》涉及的上述改编权纠纷的爆发,影视作品改编权权利瑕疵的风险防控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

《战狼》著作权由多主体共享

传奇公司称,其与登峰公司等四方共同出资制作了电影《战狼》,即原作品是多主体共享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一般而言,影视作品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也应当是所有著作权人共同行使。若原作品为唯一著作权人,则改编权受让人遭遇前述传奇公司权利诉求风险较低。但在这种著作权共享的情况下,改编权的受让人遭遇前述传奇公司权利诉求的风险很高。著作权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时,无论是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还是继受取得的著作权共有各方,在其共享作品的著作权权利行使上,都有一些或公开、或非公开、或书面、或口头的约定。这些约定若不能被完全披露,则受让人不能了解其所获得的改编权是否完整,或者是否具有权利瑕疵,其遭遇改编权纠纷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

进一步分析,改编权受让人一旦遭遇上述类似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诉求时,将面临举证上的诸多挑战。首先,需要证明改编权授权人已经与所有著作权共有人协商一致,授权权利并无瑕疵,否则应当进一步证明改编权授权人已经与所有著作权共有人有过协商行为,且虽未取得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其他著作权共有人并无正当理由。想要对第三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提出可信的证据,并非易事,在如此的举证困境下,改编权受让人十分被动,未来败诉的风险极高。

权利受让人可主动采取预防措施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行使方式和途径千变万化,著作权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共享状态也不是一成不变,授权人可能违背诚信原则没有向受让人披露所有信息,或客观上不知晓而不能向受让人披露所有信息,所以受让人应当在交易谈判阶段就采取预防措施,主动降低相关风险。

(一)判断原作品著作权共有人或者合法继受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及“不能协商一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的合作作者的“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在法律上并没有再进一步明确。受让人在与授权人洽谈改编权授权合作时,尽可能尽到以下审查义务,以便对“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作出判断:一是对授权人的著作权人或者合法权利受让人等主体资格进行合理审查;二是授权人是否具有对合作作品改编权转让或许可的权利或者是否取得其他合作作者或共同权利人同意等。

具体操作时,应要求对方出示原作品的权利来源或授权证明,尽量要求审阅相关合同原件,重点了解合同中原作品著作权人之间权利行使的相关约定,若原作品著作权共有人或者合法继受人之间有明确的改编权授权约定,应该按照其约定,并进一步审查授权人是否具有将原作品改编权授权给受让人的权利或者授权人是否已经履行其约定应履行的义务,若原作品著作权共有人或者合法继受人之间并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受让人可以要求授权人提供其他原作品著作权共有人或者合法继受人同意授权的授权书、版权承诺书等相关书面证明文件;查看原作品公开发表或正式发行的片头、片尾完整署名情况,审查各署名主体出具的授权书、版权声明等书面文件;对原作品进行相关著作权纠纷的排查,查看已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是否涉及相关权属判定。

(二)判断原作品著作权共有人或者合法继受人的“无正当理由”

“无正当理由”的立法原则是鼓励创作、公平和最大化发挥作品价值,防止合作作者滥用权利或无底线限制其他合作作者权利。任何一个合作作者都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或者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但也未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受让人对“无正当理由”的判断可以基于两点,一是根据上述原作品著作权共有人或者合法继受人之间的约定和授权书、承诺书等,判断授权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二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原作品价值判断改编权的受让和行使目的之正当性以及对价合理性等。

(三)构建风险转嫁机制

在充分尽到上述审查义务后,受让人应当根据已经获取的相关信息对交易风险作出评估,在损失可担的范围内作出交易决策。同时必须构建风险转嫁机制,即在改编权受让合同中直接明确约定:一旦受让人遭受了相关损失,则授权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及赔偿义务;设定较高的权利保证违约责任,敦促授权人遵守诚信原则,完整地、充分地披露与改编权授权相关的一切信息。

遭遇权利诉求时可进行抗辩

受让人在基于善意的情况下,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获得授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原作品其他著作权共有人提出的权利诉求。在遭遇权利追索时,受让人应尽可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和已尽到审查义务,如获得授权的系列合同、其他书面文件已形成权利证据链条;其获得授权已支付合理对价;获得授权之目的正当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