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影业发布公告称,已与支付宝订立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7月9日,根据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本集团旗下任何成员公司均可不时及根据其业务需要全权酌情要求支付宝提供支付服务。

2016年全年及2017年上半年,阿里影业与支付宝间有关其他支付服务之实际交易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35万元及人民币40万元。

根据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支付宝就淘票票平台支付服务可收取之服务费须根据该等服务之实际用量及支付宝向其独立客户所收取服务费之相关标准费率,并采用适用于杭州晨熹(本公司经营淘票票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之折让率(以淘票票用户之预测服务用量为基准)计算。

2016年全年及2017年上半年,杭州晨熹与支付宝间之实际交易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2300万元及人民币2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