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举办的“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发布会上,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珍春表示,对于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要加大判赔力度,有充分证据时,法官要敢于做出超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的判决。
据石景山区法院通报:2013年至2016年,该院共受理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3件。四年间,2013年、2014年收案29件,2015年、2016年收案254件,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后两年收案同比前两年上升近8倍。
使用未授权的动漫形象案件增多 多为蹭知名IP热度
“目前,案件涉及的游戏以手游为主,使用未经授权的动漫形象的案件明显增多。”易珍春表示,一些企业为了抓取用户眼球、扩大宣传效果,或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游戏相同或近似的游戏名称、人物形象,或通过虚假宣传使用户误认为其游戏与在先游戏是相关产品,攀附在先知名游戏商誉,涉嫌不正当竞争。
记者注意到,在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占比高达94.68%。据介绍,游戏研发往往借助于在先知名IP的热度,以畅销热映的小说、漫画、动画片、电影或者电视剧为蓝本进行改编创作,部分游戏研发商版权意识不强,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成为侵权重灾区,是涉游戏侵害著作权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据介绍,这类诉讼案件的明显变化是诉讼标的额提高。2016年该院连续受理多起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甚至接近千万元的案件,多为涉及知名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随着涉游戏案件中新技术的运用层出不穷,案件的审理难度明显增大。法官举例说,证明原告作品创作完成及发表时间的时间戳认证技术、证明被告侵权所运用的数据包解析地址软件等时,缺乏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如何判断这些技术或软件的功能、客观性尚有争议,同时也增加了证据采纳与事实认定的难度。
游戏名称商标侵权多发 法院建议提高判赔数额
“将游戏名称、主要角色名称在第9类与第41类等商品与服务类别上注册为商标已成为游戏行业常态,相应的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多发。”易珍春举例说,石景山区法院审理的侵害“地下城与勇士”商标权一案判决认定,判断侵权是否成立,需从被控侵权游戏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游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据此,易珍春建议,游戏开发运营商可提前就拟采用的游戏名称、主要人物名称、故事设定等重要游戏内容排查侵权风险,使用他人作品需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确定不存在侵权内容后,或将游戏名称与主要角色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或就整个游戏软件作品或其中独创性较高的角色形象等进行著作权登记。
针对游戏产业链条分工精细化、当事人主体范围扩大的现状,石景山区法院建议,游戏开发企业将美工、音乐等内容委托第三方开发时,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出现侵权争议时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等。
为回应动漫游戏行业对于“正版”的需求,法院提出对这类侵权案件提高判赔数额。法院将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及性质、游戏知名度及美誉度、被告服务器数量与荷载量、玩家平均付费数额等因素,确定与市场价值相适宜、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尤其是对于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加大判赔力度,有充分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时,敢于做出超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的判决。”易珍春补充说,对于有票据、合同等在案佐证的合理费用支出,法院应予以支持。